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呈多发频发的态势,不仅造成农产品受损,同时严重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然而,当前我国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不足,难以及时有效的量化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美国在环境损害鉴定制度方面,建立了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机构和工作组织体系,建构独特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技术标准、资金保障机制。欧盟则在环境损害物理量的确定和量化、补救措施的筛选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致和具体的规定。建议我国立法可参照美国和欧盟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从建立健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加强工作。
出处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ia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