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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发布通告 未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四小机”将停止上户、供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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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4.7千瓦(20马力)(不含14.7)以下的手拖、小四轮及配套柴油机,从1989年1月1日起,必须具有部级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方予上户、供油。其中7.35~8.8千瓦(10~12马力)的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这项规定。配有挂车的小型拖拉机,其挂车及气(油)刹车装置,从1989年1月1日起必须具有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方予检验、上户。小脱粒机和14.7千瓦(20马力)以下的其他柴油机也将逐步实行凭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上户。
出处 《农业机械》 1988年第5期6-6,共1页 Farm Machi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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