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适当扩大自留山是振兴林业加快山区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 划分自留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调整生产关系,活跃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调动8亿农民积极性,加速绿化荒山,发展多种经营,使山区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的一项重要措施。1981年3月8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今年一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规定:“要适当扩大自留山,积极扶持育苗造林的专业户,办好国营和集体林场。明确宣布,林业谁种谁有;个人所造林木有继承权”。全国各地在贯彻落实自留山政策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效果,涌现出不少好的典型。
作者 艾云航
出处 《农业经济》 1983年第3期14-17,共4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