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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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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 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处 《中国农药》 2006年第6期3-8,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Agrochem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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