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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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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3月上旬,山东省费县某镇个体农资经营户李某与临沂市某农资批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农用地膜合同,总计价款1.2万元.李某预支5000元作为订金。合同约定,批发公司3月10日前给李某发货,李某签收后支付余款。合同生效后,农用地膜涨价,李某要求批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发货,批发公司总以缺货为由迟迟不给李某发货,致使李某失去了赢利的机会。
作者 晁佃荣
出处 《农业知识(瓜果菜)》 2007年第11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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