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1月份签订了一份《化肥采购合同》,合同总价200万元,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全部货款后30日内发货。同时,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合同生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1个月之后,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虽多次去函催促,但甲公司仍然以货源紧张为由告知乙公司耐心等待。无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总价款的15%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出处
《中国农资》
2019年第10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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