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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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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2.4条原文: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1m^2。 3.2.4条修改为: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条文说明不需修改。 3.6.1条原文: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出处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03年第3期3-3,共1页 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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