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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冠名合作社——以福建省仙游县村经济合作社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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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福建省仙游县村经济合作社的运作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一部分从村经济合作社是否遵循合作社原则、管理机构实际运行状况及在村民自治制度下的组织成本进行了分析 ,论证了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必要戴合作社帽子的结论;第二部分通过对5个村经济合作社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领导机构职能这一管理模式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案例分析 ,从实践层面验证了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委员会代行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机构职能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根据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等经营 ,已从直接经营领域退出 ,村里主要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建议将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资产所有者和管理单位 (尤如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 ,而不是一个企业性的经济实体 。
作者 郑有贵
出处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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