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投资风险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一旦这种投资出现风险,投资者不仅不能取得一定的收益率,而且要损失部分委托资金直至全部受损.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不能向投资人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而且只要该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资金信托业务合同>的约定,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管理、运作,即使运作的结果不够理想,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这一部分损失最终要由信托财产承担,也就是说只要信托公司无过错,其资金信托业务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承担.
出处
《浙江金融》
2003年第5期28-28,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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