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国税稽查局于2003年元月15 日,对一家化工公司2002年度的增值 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该公司 于2002年11月18日,使用不符合规 定的运输发票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 26440元。国税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 出补缴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和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的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并限于元月21日前缴纳。该 公司老总于元月20日来国税稽查局 解释说:'公司现在生意不景气,资金非 常紧缺,今天带的现金只够补缴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以后再交。' 国税稽查局认为:该公司的补税行 为动机明显,在公司看来,如果不补交这 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