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厂发电,然后通过中介的供电局向用户售电,供电局从用户那里回收电费,再同电厂结算……这是一个典型的商品销售过程。电厂是制造商,供电局是经销商,而电就是商品。供电局只有队用户手中及时收回电费,才能和电厂结算。电厂作为生产的一方,和其他的制造企业一样需要及时回收资金,进行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电这种商品,虽不像商店里的买卖“银货两讫”,但按时足额缴付电费,既是用电户应有的责任,也是电力部门正常生产经营的保证。而本是天经地义的用电收费,却变成了供电部门最艰难的课题。
出处
《大众用电》
2003年第6期14-15,共2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