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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合议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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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5条规定,"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下列处理意见——"。
作者 俞振华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3年第3期203-204,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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