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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适用问题——兼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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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假索赔”者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且不应当以购买商品数量多少界定其是否为消费者。欺诈行为不应以故意实施为前提,只要经营者有过错,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取得双倍赔偿。
作者 李俊杰
机构地区 周口师范学院
出处 《天中学刊》 2003年第3期49-50,共2页 Journal of Tian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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