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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品牌”采购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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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单位,甚至于一些集中采购机构总是喜欢根据其“自身爱好”或别人的“推荐”,自主选择或指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牌,对此,笔者认为,“指定品牌”采购将会变相剥夺同行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权利,从而使得相关的采购活动实质上是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竞争,带有变相的歧视性。因而,“指定品牌”采购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举应严加防范,并加以全面的遏制。
作者 崔建才
出处 《中国信息界》 2003年第5期48-49,共2页 Informati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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