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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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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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