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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回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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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决定。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
作者 卢建平
出处 《刑法论丛》 2007年第1期238-245,共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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