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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与中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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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既未遂的判断问题应当从该罪的保护法益入手,当最终发生侵害法益结果时,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贩卖毒品罪的法益是公众的身体健康而非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因此,当毒品从行为人的控制领域流转到相对方的支配领域时,方成立犯罪既遂。就毒品交易达成合意的行为只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判断某一犯罪究竟是何种形态,必须要以行为停止为时点。因此,危险犯应当以危险状态出现并且犯罪过程已经停止作为既遂标准。对贩卖毒品罪而言,即使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并产生危险状态,但只要其行为尚处于一个延续发展的过程,并没有终局性停止的,就存在犯罪中止的余地。
作者 刘夏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1期270-285,共16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中欧死刑合作项目“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全球考察及其对我国借鉴”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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