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对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就值得反思。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2期228-253,共26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