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纳入刑事立法的层面,实现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坦白从宽符合对权利的保护原则、量刑的公正原则和诉讼的效率原则。坦白的主体不包括被告人、罪犯。由此,坦白只能存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成立坦白,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为前提。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的情形,也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经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的,仍然属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将被动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纳入坦白的范围,这是极为不妥的。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2期254-281,共28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