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发源于加拿大的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现已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发展。在中亚重要的四国一吉尔吉斯坦、塔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实践中大量适用刑事和解。但和西方其他国家,如加拿大、美国等适用的刑事和解相比较,其适用刑事和解的目的、提倡刑事和解的推动力量、适用刑事和解的价值诉求、刑事和解的程序等具有重要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也彰显了中亚四国刑事和解的缺陷。此种缺陷可为我镜,从而避免我国实践中展开的刑事和解可能产生的一些弊端,并可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2期406-434,共2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