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的司法实现,关键在于适用刑法时正当地解释刑法文本。刑法解释的正当性,其实现途径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解释目标、解释立场、解释限度、解释位阶等实体路径只是粗略地为解释刑法提供一个原则指引,并不当然带来解释结论的正当性。要保证解释结论的正当性,除实体因素外,还必须引入程序因素,实现控诉方、被告人、陪审员、司法者等之间充分的对话沟通。此外,司法者还应当秉承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坚持形式理性优先以及法律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4期123-147,共25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光华教育基金会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两岸法治交流项目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