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当然之义。其他条文必须符合明确性之学理与文义及逻辑要求。在形式层面,保证刑法规范表述的明确性,最为基本的就是文本用词正确,句子单元组合的意义至少在一般语文含义上清晰明白,在刑法学理上亦明朗确定;在实质层面,必须做到不违背一般意义上的语义及时序要求,反映规范时间要素的整体表述不出错。但《刑法》第65条则完全违背这些要求。其表述缺陷有三:一是犯罪分子之指称错误;二是后罪尚未确判就错误地被当作是已决之罪;三是累犯中的时序颠倒表述含糊,在前罪与后罪的时限里,还存在着一个无罪时段。因此,除了展示表述缺陷的细节性事项,后罪起始时间之确定标准也不明晰外,应该给予修正。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4期203-231,共2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