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初步解决了公诉案件和解的法律依据问题,但是,和解的制度规定仍然原则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主要存在对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和具体适用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界限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对和解程序的监督是否由检察机关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等问题。因此,需要一方面在立法及司法层面明确公诉案件和解的基本原则,防止制度走偏;明确公诉案件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和一般程序,增强制度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和解的监督权,确保制度公正。另一方面调整各地司法的实践,统一使用"公诉案件和解"的概念;改变和解达成的方式,由公检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以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4期232-253,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