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迫害罪是危害人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行,"二战"后进入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对纳粹德国和日本战犯的审判,是迫害罪成为国际法罪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从此之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特别是经过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迫害罪在定义和犯罪构成方面日趋成熟,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其犯罪要件制定的时候已经基本定型。迫害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国际法规定,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一人或多人)的基本权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歧视性意图。为了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中国刑法中有必要纳入迫害罪。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1期456-475,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