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性并不单纯为刑法的相应条文所决定,也可以为其他立法以及立法以外的法律渊源所决定,它是法律秩序的一般问题。而经济犯罪在客观方面普遍表现出较为典型的双重违法性特征,即经济犯罪首先违反了国家经济法规或经济性行政法规,具有违反经济法规性,然后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违反刑事法规,具有刑事违法性。也正因如此,在经济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法秩序一致性基础上的从属性问题,即一般违法性前提的必要性、概念、客观行为以及正当化事由的从属性。但是,法秩序的一致性并不抹杀法秩序下各个部门法的价值以及构造的差异性,刑法规范的概念、构成、功能均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自成思想体系。因此,在经济刑法规范适用中应当体现刑法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当化事由的独立性,以防止因为双重违法而丧失刑法的独立品格,沦落为非刑事法律的附庸。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31-55,共25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