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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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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只确定了一个罪名,这与渎职犯罪细分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冲突;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刑法中已经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相关犯罪时,应当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作者 高星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286-295,共1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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