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只确定了一个罪名,这与渎职犯罪细分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冲突;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刑法中已经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相关犯罪时,应当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286-295,共10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