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具有行政刑法和刑法典共同规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打击假冒欺骗行为、广泛适用资格刑等特征,体现出法国刑事法网对食品安全犯罪具有较强的预防性,能够有效地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我国刑法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总体立法取向是加大处罚力度。但是,与法国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还存在定罪条款过于原则、犯罪圈过于窄小、处罚不够严厉等不足。为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还应在扩大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圈、调整刑罚力度、探索食品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3期416-432,共17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