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恶功能是一项贯穿于劳动教养制度创立、发展始终的核心功能。在发挥惩恶功能的同时,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脱离法治轨道、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的缺陷,这使该制度存在可能导致权力滥用这一致命之"恶"。在对这两种恶进行取舍时,应当看到,深藏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中的权力滥用之"恶"是最深层、最根本的"恶"。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刑法存在结构性的缺陷。从对刑法边缘行为的惩治来看,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仍有其存在的空间。为避免因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之恶给社会主义法治带来致命性的破坏,同时解决由于我国刑法结构性的缺陷造成的对刑法边缘行为无法予以处理的问题,应当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轻罪化改造。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4期435-457,共23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