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刑事执行制度体系中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术语,但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却非常完备。法国社区矫正的表现形式是非监禁刑的执行以及刑罚执行的非监禁措施。其社区矫正对象的来源途径有多种,在非监禁刑方面包括替代刑和补充刑,在刑罚的非监禁执行措施方面则包括缓刑、假释、减刑、刑罚推迟宣告、允许外出、许可看护下外出等。其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包括检察机关、裁判机关及具体的社会融入与观护工作部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得履行特定义务并遵守监督措施,义务内容和监督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矫正对象而有所不同,具体由裁判机关从法律的列举性规定中选择确定,在矫正过程中,义务内容及监督措施还可以随时变更。矫正对象不履行义务或不遵守监督措施的,将受到形式多样的制裁。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2期336-371,共36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2013年度一般项目《自由刑变更执行研究》(项目号:13BFX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司法部2012年度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研究》(项目号:12SFB202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