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框架决议》提供了将参加犯罪组织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细致框架。然而,就其法律确定性及其范围,以及所能达到的协调程度而言,该决议都有待提高。框架决议以模糊的语言起草,这可能导致过度入罪。更大程度上的协调一致是必要的,以便不仅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待遇,而且也便于欧洲刑事法律其他要素的运行。里斯本条约包含了一系列可以作为刑法中有组织犯罪问题长远发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任何新的提议都应建立在对成员国贯彻该框架决议情况的完整评估以及各国法院对相关概念的解释这二者的基础之上。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3期473-501,共2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