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适用于对事实存疑情况的处理而不应将其扩张适用于对刑法的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实体上为责任主义原则之派生,在程序上为无罪推定原则之派生。刑法不可能绝对明确,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应按照其自身的解释体系和解释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不以有利于被告人作为其适用的意义,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结论并不当然被禁止。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不能作为连接罪刑法定原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之间的桥梁,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派生关系。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1期115-143,共2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