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平息刑法方法论的解释目标之争,需要观照文学的经验.在研究路径上实现"本体论转向".研究文本意义如何存在。刑法意义并非存在于立法者原意或文本之文字当中.而是产生于读者与文本的互动——法律解释之中。从这一本体论结论出发。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內。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2期122-144,共23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中青年项目(编号12SFB301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编号1209015)
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编号WYM1011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