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的危险接受具有独立于风险实现判断的基本法理。为了解决危险接受问题,刑法理论提出了共犯从属性理论、自我决定权理论、溯责禁止理论等,最终落脚在规范论的溯责禁止理论上。根据规范论的溯责禁止理论,在面对危险接受的案例时,首先要区分支配犯与义务犯,违反积极义务者成立义务犯的正犯,直接该当犯罪构成要件;违反消极义务者处于支配犯的正犯责任范围,是否该当犯罪构成要件进而成立正犯,还需对法益侵害的实现流程进行判断后才可得出结论。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3期149-167,共1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