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了丢失枪支不报罪。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所描述的应当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及该行为造成的结果,但由于本罪中严重后果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枪支脱离行为人的实际控制,所以严重后果并非本罪中的行为主体故意、过失使用枪支导致,而是由刑法条文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可以从条文中合乎逻辑推出的行为人之外捡获并使用枪支人员的行为造成。本文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事实上可以容纳过失与故意两种形态,且不同主观心态所支配行为需要对应不同层次的刑事责任,当前本罪配置的单一法定刑并不能满足对不同心态下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要求。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3期185-210,共26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