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及大部分学界、社会人士对"毒驾"入罪持积极支持态度。但是,综观我国道路交通行政法,治理"毒驾"并非无法可依: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毒驾"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驾照。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关于"毒驾"禁令,浙江等地较早做出,后公安部跟进,全国加强治理,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也有规定。应当理性分析"毒驾"入罪论,反思其风险刑法立场,入罪有悖刑法的谦抑性,且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审慎看待所谓"民意期待"。"毒驾"入罪与否的争议本质上是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权衡的问题。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3期211-237,共27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吸毒管制的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CFX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