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罪属于转移占有型犯罪,对于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兜底规定,当多次盗窃与其他类型盗窃竞合时应优先考虑以他类型盗窃论处。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盗窃犯意实施的一次盗窃行为。进入正在装修且无人居住的房屋内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进入周末房内盗窃属于入户盗窃。一般以凶器与盗窃行为、目标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与盗窃工具。在酒店的包厢实施盗窃属于在公共场所盗窃。扒窃的对象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贴身财物和触手可及的近身财物。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3期238-266,共2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