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国的语境下,宪法和刑法的关系于刑法而言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其双向关系并非简单地表现为一方的规范进入对方的立法范围。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对刑法合宪性的建构至关重要,但过去刑法契约化、民权刑法论、民主或者共和刑法论的看法,对于秩序与自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认识,还有不太适当的地方。在坚持人的尊严不可克减的情况下,以秩序价值为优先,符合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本性,但这并非绝对化,自发秩序相比于属于人为秩序的法律秩序,更有主导性的作用,也使刑法谦抑性更具宪法精神的特点。从实现机制上看,刑法立法中应设置刑法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刑法适用中应强调刑法合宪性解释的至高位阶。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4期137-172,共36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