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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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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合同制度和侵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下,为实现适度惩罚、阻吓加害人且对经济发展不致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目的,对适应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作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并对我国的立法实践作学理解释,以期实现对司法实践的正确指导。
作者 周超
出处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116-118,共3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63.
  • 2[5](英)斯蒂芬森·W·海维特著,陈丽洁译.产品责任法概述[M].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年,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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