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规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即每期期末根据市价或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市价或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证监会为了督促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等工作,真实反映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出处
《金融会计》
2003年第6期16-17,共2页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