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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鉴定:一个亟待规范的税务执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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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明确了税务机关是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但是对发票真伪的范围、哪一级税务机关有资格进行鉴定、鉴定程序、鉴定结论(文书)应包括哪些内容及要求等,《实施细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鉴定主体不明确、应当鉴定不给鉴定、鉴定不按基本程序进行。
作者 鲍崇军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税收征纳》 2003年第6期7-8,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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