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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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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出处 《安徽建筑》 2003年第3期94-95,共2页 Anhui Architec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勇.如何运用建设工程优先权[N].人民法院报,2000.11.
  • 2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运用[N].人民法院报,2000.12.
  • 3张国香 孙贤程.工程款拖欠引发法律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1.8.
  • 4彭诚信.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2.7.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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