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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备案操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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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和经营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实施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食品备案。
出处 《北京工商》 2003年第4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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