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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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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1年11月某日午后,劳某某相约女青年某某到某市某农场的鱼塘钓鱼。在调换钓鱼位置时,因没有收拢的碳素鱼杆碰到了10KV高压电线,劳某某被击倒,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于2002年5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将某市某某监狱(该10KV专用高压线路的所有者、使用者)、某市供电局、该鱼塘的承包人列为被告。在法庭第一次开庭后,又追加了某市农场(该鱼塘的出租人)为被告。判决: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本案首先宜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作者 孙国良
机构地区 宁波电业局
出处 《供电企业管理》 2003年第3期44-45,共2页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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