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公共性”是政府得以产生、运行的内在依据和合法性来源。一个政府的“公共性”是通过其行为价值取向与行动能力来直接体现的。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市场化取向在强化政府的利益主体地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政府“公共性”的流失。因此,合理设计市场经济中政府所应充当的角色,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度分析,是增强政府“公共性”的理性选择。限定政府的行动范围必须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和适度性、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决策的法制化等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出处
《探索》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45-4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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