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措施是网络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技术措施本身也有可能受到破坏,因此保护技术措施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条约要求缔约国保护技术措施,但其规定却模糊不清。美国的立法区分了“访问控制措施”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禁止规避“访问控制”措施,而且对其不存在“合理使用”例外。欧盟的立法禁止规避任何技术措施,并对“合理使用”的适用加以苛刻的条件。澳大利亚不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力图保留公共“合理使用”的空间。中国的立法过于简单和原则,未能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的巨大差异说明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涉及复杂的著作权理论问题,特别是“访问作品权”是否存在,以及“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适用,因而需要深入研究。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3年第2期3-10,共8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