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物权法固有的原则和内容的适时性受到了挑战。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地役权的灵活性使其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45-48,60,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