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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清算的制度障碍 被引量:1

Hindrance in System for Mal -Capital Settlement in Our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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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企业管理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来看,按照企业效益从低到高的变化,企业的控制权应当依次掌握在债权人、股东和管理者手中。相应地,首先应得到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最后是企业管理者的收益。债权人在企业收益不足以满足其预期收益时应当拥有企业控制权。企业收益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就说明企业的清偿能力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判断企业的清偿能力出现了何种问题、未来能否恢复足够的清偿能力和如何恢复清偿能力,就应由债权人来决定。此时债权人将直接承担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债权人之间的筛选分歧可以通过允许就企业价值进行投标和建立重组权交易市场的办法来解决。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以债权人为主导的企业筛选机制,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筛选制度,不仅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必然渠道,而且是金融不良资产清算的制度保证。
作者 魏成龙
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66-70,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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