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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四放开”后必须切实加强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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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江西正在进行国合商业零售企业“四放开”的试点。从江西和外省、市的试点情况来看,在零售商业企业实行零售价格“放开”的形式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除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必须按原规定执行外,省以下管理的价格全部或大部份“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作者 李国杰
出处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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