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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政策 1、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在化工园区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凡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或租用厂房500m^2以上至1000m^2,租用时间5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返还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50%返还,2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增值税额的10%;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1000m^2以上。
出处 《化工文摘》 2003年第5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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