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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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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1998年,我与县城某企业技术员结婚。因为丈夫单位效益欠佳,没有建造家属住房,所以我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我也一直住在娘家。2002年,村民委员会收回了我正在承包的耕地,并且不给我补偿费用。请问,村民委员会的作法对吗?
出处 《湖南农业》 2003年第7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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